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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财务
2019-06-18   发布人:蓝蝶公益

管理制度—财务


北京蓝蝶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蓝蝶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发挥财务部门在基金会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会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核算,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基金会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合理分配收入,及时上缴税金

()财政、税务、银行、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检查本单位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完成领导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基金会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财务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等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实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六条  财务人员按照财政部颁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务核算体系,进行会计核算。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方式的制定和变更需经理事会批准通过。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并完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

第八条  基金会正式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每年由具有相关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上报理事会审阅。

第十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财务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令政策和基金会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维护基金会经济利益。

()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基金会财务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基金会参谋。

()做好与财政、银行、税务、民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做好各种上报表格。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会计监督,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领导违法乱纪的行为,必须坚决拒绝。

()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严格按照财经纪律有关规定,准确处理好各项经济业务的款项收付。

()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退回。认真编制记账凭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

()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库,不准任意挪用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立“小金库”。暂借现金由领导审批。按时清理账目,督促借款人员及时报账,杜绝个人长期借款。

()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规定,认真办理银行业务收支,款项支付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不准出借账户,外单位支票不准在本单位套用现金。

()加强支票管理,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负责发票、收据的保管,做好购入、领用、收缴等情况的记录。

()负责工资发放,做到准确及时,不得无故延误。

()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库存现金限额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证基金会日常现金需要。日结余现金不大于2万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当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应当每日清点库存现金,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安排下一工作日现金支出,每月末会同会计核点库存现金,核对现金日记账,任何人不得挪用库存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第十五条 基金会银行支票领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出纳要按账号建立银行支票登记簿,领用支票须登记日期、支票号码、用途、金额或限额、经手人等。

第十六条 银行支票由出纳签发。银行账户的财务专用印章和法人印章必须由两人分别保管、使用。签发银行支票必须填明日期、用途和金额(限额);收款单位明确的,应当填写收款单位。不得签发空白支票。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基金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支付(即坐支),当日现金收入应全部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根据资金使用状况,通过科学管理实现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有机统一。

第十九条 出纳人员应当在每月末核对银行存款往来,发现未达账项要及时查明原因。在此基础上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会计复核后,连同银行对账单一并存档。

第二十条 基金会应当规范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办公用品的采购、支付能够采取转账结算方式的,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根据项目费用付款审批单办理网上银行付款业务,操作由出纳制单,会计复核。

第二十三条  操作人员离开岗位时必须退出网上银行系统,并将密匙取出,妥善保管。出纳、会计所持有的密匙,应视同财务印章进行管理,各人设置的网上银行密码应严格保密。

第五章  存货

第二十四条 存货是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存货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物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资的效益。基金会存货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库存商品、接受捐赠物资、专用物资、低值易耗品。

第二十五条 原材料是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等。

第二十六条  库存商品包括库存产成品、外购商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以及寄存在外的商品等等。

第二十七条 捐赠物资是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教学用品、图书、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粮食、食品、帐篷、棉被、衣物、玩具等物资。

第二十八条 专用物资是指公益活动中,项目活动中需要购买的捐赠物资等等。专用物资的购买、验收、保管、领用、处置、会计核算等应程序规范。购买时,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程序审批,择优选购。在保障工作需要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如采购条件允许,应优先购买国产商品。

第二十九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作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采用一次性摊销的会计政策。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规范审批程序,科学管理控制。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六章  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已超过二千元,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基金会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净残值率按5%计算。

()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七章  无形资产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 基金会外购、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及通过接受捐赠、调拨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界定为基金会所有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均基金会。

()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无形资产日常管理,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备查账)报告无形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基金会须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度终了进行—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八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应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一)捐赠收入,是指基金会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得的收入;

(二)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收得的收入;

(三)政府补助收入,是指基金会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是指基金会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收益;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均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负责对外开具捐赠收据或其他票据,严格管理财务相关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九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严格遵循《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有利于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

(一)业务活动成本,即基金会为实现宗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业务费用。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成本;

(二)管理费用,即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行政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筹资费用,即基金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即基金会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合同》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大额资金(10万元以上)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按照《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支出: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执行中各执行方应与基金会签订《合同》,收到基金会资助的货币或物资后,应向基金会出具收据。

第十章  项目管理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项目类别划分为:助学类项目和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项目。依据《北京蓝蝶公益基金会自有资金项目流程管理暂行规定》,按照“项目部初审→秘书处审议”程序实施的项目,应编制《项目费用付款审批单》后,经审批流程签字通过后方可进行项目经费拨付。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的项目支出要设置项目辅助核算,做到收支单独核算,可以清晰明了的列示每一笔支出。

第十一章  预决算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四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项目预算初稿,经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阅后报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年度财务总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各职能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确保各项预算指标的落实与完成。如因实际需要,确须变更的,必须重新测算、编制、上报、审批,待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应细化年度财务总预算至季度,在季末和年末,编制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早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年度预算。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职能部门的业绩考核目标。

第四十六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十二章  投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开展投资活动。

第五十条  基金会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五十一条  本章节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要审慎选择,购买与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第十三章  专项基金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五十四条  专项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基金会和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

专项基金设置专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避免与其他捐款混淆。每年年底,基金会向捐赠方通报该基金余额。

第十四章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是指基金会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在基金会业务范围内设立的从事特定专业领域活动的专门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需纳入到基金会年度报告中,报送民政局。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履行职责发生的收入和支出都在基金会账上统一核算。

第十五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及年度财务报告

                                                         

第五十七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人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五十九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定期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人员负责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通过并经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签字后对外披露。

    第六十一条  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告、项目基本情况、上年度预算完成情况、下年度工作计划及基金会重大事项等等财务报告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每年至少向理事会报告两次。

第十六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六十二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六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基金会财务人员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提交给秘书长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秘书长、理事长报告。

第十七章 票据管理

第六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务人员负责保管《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支票、财政票据等各类票据,并做好辅助记录。票据存根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六十六条  捐赠票据和财税票据的领购、保管和开具,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税务的要求办理。

第六十七条  支票管理。

(一)出纳向开户银行购置的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须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

(二)各部门使用转支票时须填写《经费支出审批单》,经审批后领用,经分管财务印鉴的会计人员盖章后使用。领取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

(三)支票付款后,经办人应尽快持相应票据审批报销;

(四)领用支票如作废,须将原领用支票归还,然后进行调换;

(五)现金支票只限于出纳领取备用金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酬金等使用。出纳使用现金支票从银行提取现金,须填写《领取支票审批单》,写明用途和金额,经审批后领用;

(六)出纳要及时做好支票登记手续。建立健全银行账目,按月核对银行存款。

第六十八条  “北京蓝蝶公益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简称财务专用章)”由会计管理,银行预留印鉴的人名章(简称人名章)和票据由出纳管理,财务人员按规定审批、使用财务印鉴。

(一)依据《捐赠协议》或《捐赠资金证明书》和银行入账凭证所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或财税票据,加盖财务专用章;

(二)依据《领用支票审批单》或《项目费用付款审批单》开具支票后,加盖财务专用章及人名章;

(三)依据合同或协议和银行入账凭证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依据经费使用的有关批件或审批单办理转账、汇款、购汇、投资等相关业务时,按要求加盖财务专用章及人名章;

(五)依据审定的财务相关报告、报表,按要求加盖财务专用章及人名章;

(六)经批准的,符合法规并确实需要加盖财务专用章及人名章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章  印章管理

第六十九条  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含钢印)、法人印章、财务负责人个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1、印章授权管理和使用部门

(一)基金会公章(含钢印)、法人印章由理事长授权综合部管理和使用。

(二)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财务负责人的个人名章由理事长授权财务部门管理和使用。

(三)印章的刻制由综合部负责,经公安机关核准,到指定的单位刻制;印章的规格、样式按有关规定办理。

2、印章的管理

(一)所有印章均由综合部负责登记、留样并确定印章保管和使用责任人。

(二)印章因磨损需要更换的,由办公室登记、留样和更换。

(三)印章丢失时,印章管理员要及时向综合部说明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

(四)磨损、停用的印章由综合部收回封存或销毁。

第十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七十一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七十二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资料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章  合同管理

第七十三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签订的经济合同、协议,不包含劳动合同。

    第七十四条  合同订立基本要求:

() 订立合同,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订立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会合法权益的合同。

() 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应当订立合同或协议。拟定合同文本前,需求部门应完成立项签报。立项签报经批准后,需求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的拟定。拟定合同文本时,需求部门在对合同内容的适当性、内容的有效性与完整性、条款的合法合规性、商业与技术条款是否符合业务需求等内容进行充分评估与审查后,交由综合管理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章  采购管理

第七十五条  采购,是指基金会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得各项物品、工程、服务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  本章所称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设备、计算机软硬件、日常办公家具等有形物品,以及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等无形物品。本章所称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基建工程、房屋修缮及装修工程。

本章所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软件开发与维护、技术咨询、外观设计、会议服务、印刷品印制等。

第七十七条  基金会采购项目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分为常规采购、专项及大额采购两类。常规采购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报经秘书长办公会同意后实施;专项采购由项目小组负责组织,报经秘书长办公会同意后实施。

第七十八条  基金会采购工作坚持货比三家原则。

第七十九条 基金会采购工作坚持“财权与事权分离、管理与操作职能分离”的内控机制。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流程顺畅,提高效率。

第二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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