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证书
证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照的种类
1、基金会法人证书(三证合合一 );
2、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基金会其他证书
第三条 证照的管理和使用
1、所有证书由办公室专人妥善保管,平日随用随锁。不得将证书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秘书长批准。
2、因公使用证照的正、副本原件或复印件,须经秘书长签字审批后,方可借用。使用证照的原件必须保证证照的安全,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使用复印件时,如无需留存的,须将复印件归还证照管理员。
3、在有效使用期内的证书,须由管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已经失效的证书,须由管理人员及时向秘书长汇报,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予以销毁。
4、当名称变更或机构撤销时,证书即行停用。停用证书要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原因。
5、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证书或伪造证书,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6、捐款证书是捐款机构或个人捐款后由基金会颁发的荣誉证书,也是捐款机构或个人慈善活动的有效记录和证明。
7、捐款证书根据捐款机构或个人要求予以颁发。
8、捐款证书由基金会统一格式印制,由秘书处进行制作、管理和发放。
9、捐款机构或个人捐款后,秘书处凭财务部收款证明制作捐款证书,加盖基金会印章后颁发。
10、秘书处对捐款证书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制度。
11、建立健全捐款证书的补办、更换制度。对损坏或遗失的捐款证书,由捐款机构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基金会开具的收款证明,对基金会相关捐赠记录及档案核实,经秘书长同意后补发,并将补发信息记录存档。
12、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执行。
2019年06月18日